首页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 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他文字。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