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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

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

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