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国家计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