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国家计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