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调整 第三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调整 第三十条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由国家计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按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引用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