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