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按规定加工复出口,不准转国内销售。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