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