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