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污水灌溉区;

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