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十六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