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