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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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