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