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