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名称由农业部统一命名。“农业部××重点实验室”,英文译名为“KeyLaboratoryof××,MinistryofAgriculture”;科学观测实验站统一命名为“农业部××科学观测实验站”,英文译名为“ScientificObservationandExperimentStationof××,MinistryofAgri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