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名称由农业部统一命名。“农业部××重点实验室”,英文译名为“KeyLaboratoryof××,MinistryofAgriculture”;科学观测…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