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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名称由农业部统一命名。“农业部××重点实验室”,英文译名为“KeyLaboratoryof××,MinistryofAgriculture”;科学观测…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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