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起草 第十二条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等决策事项的,起草司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风险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