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2007年) (3)

(3) 将第十条(三)修改为“(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