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四、

四、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草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