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1.

1.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时,应当对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