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2.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二、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二、 2.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二、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06年5月9日农业部农政发〔2006〕4号文件公布) 引用法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