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 八、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 八、 八、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评审意见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保存,两份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