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 四、

四、 将第六条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