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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
  3. 九、 在第二十条后新增两条:“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起2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质量检测报告、批准发放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告等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九、 在第二十条后新增两条:“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起2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质量检测报告、批准发放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告等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
九、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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