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八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生产或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在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