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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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