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