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