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
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见附录Ⅴ);
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见附录Ⅴ);
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提供有关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