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