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