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