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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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