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