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