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送达回证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处罚机关;“送达人”指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处罚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