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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结案和立卷归档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 第八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十六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工作报告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农业行政处罚工作情况。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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