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