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