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