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