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