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五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 第六十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第六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组成。 第六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 第六十八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