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本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