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查处案件,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原许可、批准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