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 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