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六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