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六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六十条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