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2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