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